紅網君山站6月10日訊(分站記者 王瓊 戴麗萍)近日,君山區法院審結一起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案,被告人毛某泉因犯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。
經審理查明,2018年5月,黃某生將一輛懸掛粵B牌照的本田越野車交給毛某泉駕駛回岳陽市。2018年6月,被告人毛某泉在岳陽駕駛該車輛時違章,經查詢后發現該車輛系套牌車,遂察覺該車系贓車。對此,毛某泉沒有報警,反而為逃避公安機關打擊,將自己的車牌套掛在該車上,還將車借給朋友任某良。2018年9月27日,任某良駕車過程中,被岳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君山大隊查獲。經認定,該車價格為14.5萬元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毛某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、隱瞞,其行為已觸犯刑法,構成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,故作出前述判決。
作者:君山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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